出具借条时载明将车辆抵押,该抵押是否有效?
【跟着案例学知识点】
案例:(2023)浙08民终1339号
《民法典》
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:
(一)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;
(二)建设用地使用权;
(三)海域使用权;
(四)生产设备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产品;
(五)正在建造的建筑物、船舶、航空器;
(六)交通运输工具;
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。
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。
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,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;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汽车属于动产,根据动产的抵押权设立规则,只要抵押合同生效时就设立,至于是否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。所以,在借条上载明将车辆抵押,如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则该车辆的抵押权即设立。
但是,这里如果债权人要行使抵押权,还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事情:
首先,债务人是否有权处分该车辆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,将车辆予以抵押必须是债务人有权处分的财产,如果该车辆并非债务人所有,那就意味着他无权处分该车辆,所以即便借条载明抵押事宜,债权人也无法行使该抵押权。
其次,债权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。由于仅仅在借条上载明了以车辆抵押,但并未进行登记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,该抵押权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。这也就意味着,如果后面债务人将车辆转让给第三人,且第三人是善意不知情的,那第三人就合法拥有了该车的所有权。此时,债权人即无法对该车行使抵押权了。
所以,在借条上载明将车辆抵押,该抵押是否有效的问题,答案是一般情况是有效的,但是是否能行使该抵押权,又需要关注几个特殊情况。